
9月11日,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对一因过失引起火灾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一名电焊工分别处以15日和5日行政拘留的处罚。
9月10日下午,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一玻璃制品厂发生火灾。事发后,市公安防火支队先后调集多支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处扑救。开发区防火大队迅速组织人员对火灾原因进行了调查,经调查,此次火灾系电焊工人无证作业,电焊火花引燃周边聚苯乙烯泡沫引起火灾。根据《防火法》第六十四条和六十三之规定,分别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秦某某处15日行政拘留的处罚,对电焊工房某处5日行政拘留处罚。

目前,该二人已按法定程序送至日照市拘留所。
防火小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火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防火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火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防火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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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日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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