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设施检验技术规范 (建筑防火设施的维护管理2010)

建筑防火设施的维护管理

Maintenance management for building fire equipments

GB 25201-2010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年09月26日

实施日期:2011年03月01日

本标准的4.2〜4.6、5.2、6.1、7.1、第8章、第9章、第10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E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防火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防火管理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9)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防火局、江苏省公安厅防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淑惠、刘激扬、丁余平、周广连、廖平、冯婧钰、李锦成、陈秉安、张先来、 张梅红、郭玲玲、刘喜娟、唐卫君、王宗存。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防火设施维护管理的内容、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建筑防火设施的维护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4107防火基本术语第二部分 GA 503建筑防火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GA 767防火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GB/T 14107中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术语

巡查 exterior inspection 对建筑防火设施直观属性的检查。

3.2 定义

检测test 依照相关标准.对各类建筑防火设施的功能进行测试性的检査。

4 总则

4.1 建筑防火设施的维护管理包括值班、巡査、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工作。4.2 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受其委托管理建筑防火设施的单位,应明确建筑防火设施的维护管理归口部门、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建立建筑防火设施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制度.确保建筑防火设施正常运行。4.3 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产权、使用单位的,应明确建筑防火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对建筑防火设施 实行统一管理,并以合同方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委托物业等单位统一管理的,物业等单位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建筑防火设施维护管理职责.建立建筑防火设施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挡等制 度,确保管理区域内的建筑防火设施正常运行。4.4 建筑防火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与防火设备生产厂家、防火设施施工安装企业等有维修、保养能力的单位签订防火设施维修、保养合同。维护管理单位自身有维修、保养能力的,应明确维修、保养职能部门和人员。4.5 建筑防火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处于正常工作态势。建筑防火设施的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均应处于正常运行位置,并标示开、关态势;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态势的阀门,应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对 具有信号反馈功能的阀门,其态势信号应反馈到防火控制室;防火设施及其相关设备电气控制柜具有控 制方式转换装置的,其所处控制方式宜反馈至防火控制室。4.6 不应擅自关停防火设施。值班、巡查、检测时发现故障,应及时组织修复。因故障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防火系统的,应有确保防火安全的有效措施,并经单位防火安全责任人批准。4.7 城市防火远程监控系统联网用户,应按规定协议向监控中心发送建筑防火设施运行态势信息和防火安全管理信息。

5 值班

5.1 设有建筑防火设施的单位应根据防火设施操作使用要求制定操作规程,明确操作人员。 负责防火设施操作人员应通过防火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能熟练操作防火设施。防火控制室、具有防火配电功能的配电室,防火水泵房、防排烟机房等重要的防火设施操作控制场所,应根据工作、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值班制度,确保火灾情况下有人能按操作规程及时,正确操作建筑防火设施。 单位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以及组织预案演练时,应将建筑防火设施的操作内容纳入其中,对操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5.2 防火控制室值班时间和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实行每日24h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通过防火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b) 每班工作时间应不大于8h,每班人员应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进行日检查、接班、*班交**时、应填写《防火控制室值班记录表》(见表A.1)的相关内容。值班期间每2h记录一次防火控制室内防火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时记录防火控制室内防火设备的火警或故障情况。 c) 正常工作态势下,不应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态势 ,其他防火设施及相关设备如设置在手动态势时,应有在火灾情况下迅速将手动控制转换为自动控制的可靠措施。5.3 防火控制室值班人员接到报警信号后,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处理: a) 接到火灾报警信息后,应以最快方式确认。 b) 确认属于误报时,查找误报原因并填写《建筑防火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见表B.1)。 c) 火灾确认后,立即将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转入自动态势(处于自动态势的除外),同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d) 立即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同时报告单位防火安全责任人,单位防火安全责任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5.4 防火控制室的安全管理信息、控制及显示要求满足GA 767的规定。

6 巡查

6.1 一般要求

6.1.1 建筑防火设施的巡查应由归口管理防火设施的部门或单位实施,按照工作、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将巡查的职责落实到相关的工作岗位。6.1.2 从事建筑防火设施巡査的人员,应通过防火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6.1.3 建筑防火设施巡查应明确各类建筑防火设施的巡査部位、频次和内容。巡查时应填写《建筑防火设施巡査记录表》(见表C.1)。巡查时发现故障,应按第8章要求处理。6.1.4 建筑防火设施巡査频次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应结合公共娱乐场每2h巡查一次的要求,视情况将建筑防火设施的巡查部分或全部纳入其中,但全部建筑防火设施应保证每日至少巡查一次; b) 防火安全重点单位,每日巡查一次; c) 其他单位,每周至少巡査一次。

6.2 巡查内容

6.2.1 防火供配电设施的巡査内容见表C.1中“防火供配电设施”部分。6.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巡査内容见表C.1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部分。6.2.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巡査内容见表C. 1中“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部分,6.2.4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巡査内容见表C.1中“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部分。6.2.5 防火供水设施的巡査内容见表C.1中“防火供水供施”部分。6.2.6 消火栓(防火炮)灭火系统的巡查内容见表C.1中“消火栓(防火炮)灭火系统”部分。6.2.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巡查内容见表C.1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部分。6.2.8 泡沫灭火系统的巡查内容见表C.1中“泡沫灭火系统”部分。6.2.9 气体灭火系统的巡查内容见表C.1中“气体灭火系统”部分。6.2.10 防烟、排烟系统的巡查内容见表C.1中“防烟、排烟系统“部分。6.2.11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巡查内容见表C.1中“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部分。6.2.12 应急广播系统的巡查内容见表C.1中“应急广播系统”部分。6.2.13防火专用电话的巡查内容见表C.1中“防火专用电话“部分。6.2.14 防火分隔设施的巡查内容见表C.1中“防火分隔设施”部分。6.2.15 防火电梯的巡查内容见表C.1中“防火电梯“部分。6.2.16 细水雾灭系统的巡查内容见表C.1中“细水雾灭系统”部分。6.2.17 干粉灭火系统的巡查内容见表C.1中“ 干粉灭火系统“部分。6.2.18 灭火器的巡查内容见表C.1中“灭火器”部分。6.2.19 其他需要巡查的内容见表C.1中“其他巡查内容”部分,单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表C.1的样式,自行制定有关防火安全巡查记录表。

7 检测

7.1 一般要求

7.1.1 建筑防火设施应每年至少检测一次,检测对象包括全部设备、组件等,设有自动防火系统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以及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等防火安全重点单位,应自系统投入运行后每一年底前,将年度检测记录报当地公安机关防火机构的备案。在重大的节日,重大的活动前或者期间,应根据当地公安机关防火机构的要求对建筑防火设施进行检测。7.1.2 从事建筑防火设施检测的人员,应当通过防火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高级技能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7.1.3 建筑防火设施检测应按GA 503的要求进行,并如实填写《建筑防火设施检测记录表》(见表D.1)的相关内容。

  • 7.2 检测内容

  • 7.2.1 防火供配电设施的检测内容见表D.1中“防火供电配电设施”部分。7.2.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检测内容见表D.1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部分。7.2.3 防火供水设施的检测内容见表D.1中“防火供水设施”部分。7.2.4 消火栓(防火炮)灭火系统的检测内容见表D.1中“消火栓(防火炮)灭火系统”部分。7.2.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检测内容见表D.1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部分,7.2.6 泡沫灭火系统的检测内容见表D.1中“泡沫灭火系统”部分。7.2.7 气体灭火系统的检测内容见表D. 1中“气体灭火系统”部分.7.2.8 防烟系统的检测内容见表D.1中“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部分。7.2.9 排烟系统的检测内容见表D.l中“机械排烟系统”部分。7.2.10 应急照明系统的检测内容见表D. 1中“应急照明系统”部分。7.2.11 应急广播系统的检测内容见表D.1中“应急广播系统”部分。7.2.12 防火专用电话的检测内容见表D. 1中“防火专用电话”部分„7.2.13 防火分隔设施的检测内容见表D. 1中“防火分隔”部分。7.2.14 防火电梯的检测内容见表D. 1中“防火电梯”部分。7.2.15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检测内容见表D. 1中“细水雾灭火系统”部分7.2.16 干粉灭火系统的检测内容见表D.1中“干粉灭火系统”部分.7.2.17 灭火器的检测内容见表D.1中“灭火器”部分„7.2.18 其他需要检测的内容见表D. 1中“其他设施”部分。从亊检测工作的单位也可根据实际情况, 参考表D. 1的样式,自行制定有关防火安全检测记录表。
  • 8 维修

    8.1 从事建筑防火设施维修的人员,应当通过防火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技师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8.2 值班、巡查、检测、灭火演练中发现建筑防火设施存在问题和故障的,相关人员应填写《建筑防火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见表B.1),并向单位防火安全管理人报告。8.3 单位防火安全管理人对建筑防火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应立即通知维修人员进行维修,维修期 间,应采取确保防火安全的有效措施。故障排除后应进行相应功能试验并经单位防火安全管理人检査 确认。维修情况应记入《建筑防火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见表B.1)。

    9 保养

    9.1 一般规定

    9.1.1 建筑防火设施维护保养应制定计划.列明防火设施的名称、维护保养的内容和周期(见表E.1)。9.1.2 从事建筑防火设施保养的人员,应通过防火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高级技能以上等 级职业资格证书。9.1.3 凡依法需要计量检定的建筑防火设施所用称重、测压、测流量等计量仪器仪表以及泄压阀、安全 阀等,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校验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单位应储备一定数最的建筑防火设施易损件 或与有关产品厂家、供应商签订相关合同,以保证供应。9.1.4 实施建筑防火设施的维护保养时,应填写《建筑防火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表》(见表E.2)并进行相 应功能试验„

    9.2 保养内容

    9.2.1 对易污染、易腐蚀生锈的防火设备、管道、阀门应定期淸洁、除锈、注润滑剂。9.2.2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应根据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淸洗、标定;产品说明书没有明确要求的,应 每二年清洗、标定一次。可燃气体探测器应根据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进行标定。火灾探测器、可燃气 体探测器的标定应由生产企业或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承担标定的单位应出具标定记录。9.2.3 储存灭火剂和驱动气体的压力容器应按有关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定期进行试验、标识。9.2.4 泡沫、干粉等灭火剂应按产品说明书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包括灭火性能在内的测试。9.2.5 以蓄电池作为后备电源的防火设备,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对蓄电池进行维护。9.2.6 其他类型的防火设备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进行维护保养。9.2.7 针对使用周期超过产品说明书标识寿命的易损件、防火设备,以及经检査测试已不能正常使用 的火灾探测器、压力容器、灭火剂等产品设备应及时更换。

    10 档案

    10.1 内容

    建筑防火设施档案应包含建筑防火设施基本情况和动态管理情况。基本情况包括建筑防火设施的 验收文件和产品、系统使用说明书、系统调试记录、建筑防火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防火设施系统图等原 始技术资料。动态管理情况包括建筑防火设施的值班记录、巡查记录、检测记录、故障维修记录以及维 护保养计划表、维护保养记录、自动防火控制室值班人员基本情况档案及培训记录。

    10.2 保存期限

    10.2.1 建筑防火设施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10.2.2 《防火控制室值班记录表》(见表A. 1)和《建筑防火设施巡查记录表》(见表C.1)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一年。10.2.3 《建筑防火设施检测记录表》(见表D. 1)、《建筑防火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见表B.1)、《建筑防火设施维护保养计划表》(见表E. 1)、《建筑防火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表》(见表E.2)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五年。

    附录A (规范性附录)防火控制室值班记录表

    防火控制室值班记录表A.1。表A.1 防火控制室值班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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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火安全责任人或防火安全管理人(签字):

    附录B (规范性附录)建筑防火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

    建筑防火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B.1。表B.1 建筑防火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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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C (规范性附录)建筑防火设施巡查记录表

    建筑防火设施巡查记录表C.1。表C.1 建筑防火设施巡查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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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录D (规范性附录)建筑防火设施检修记录表

  • 建筑防火设施检修记录表D.1。
  • 表D.1 建筑防火设施检修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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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录E (规范性附录)建筑防火设施维护保养表

  • 建筑防火设施维护保养计划表见表E.1,建筑防火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表见表E.2。
  • 表E.1 建筑防火设施维护保养计划表
  • 建筑防火设施的维护管理规范,建筑防火设施的维护管理最新版

  • 表E.2 建筑防火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表
  • 建筑防火设施的维护管理规范,建筑防火设施的维护管理最新版

  • 参考文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火法.(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防火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3)防火监督检査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4)GB 15630防火安全标志设置要求.(5)GB 5016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6)GB 5026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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