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通过淘宝店铺购买苹果手机,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后经查询,客服人员告知该手机系翻新手机,消费者据此索要手机购价三倍赔偿,法院审理后却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为何?请看以下案例......
案件经过
2018年7月,张某某因生活通讯所需,通过淘宝平台在深圳某某公司经营的淘宝店铺名为“某某数码科技”花3400元购买了2部苹果iPhone6s国行手机。到货开机使用后出现卡机、发烫、白屏等质量问题。随即查询苹果官方客服人员得知该手机并非大陆版本128GB手机,而是人为改动内存芯片,属于翻新手机。2019年10月底,在使用手机了一年后,张某某将深圳某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退还手机款3400元,并支付3倍赔偿金10200元。
庭审中,法院要求原告提供淘宝网交易记录原件,原告未及时提交。

法院判决
历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张某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其通过淘宝网购买手机并支付3400元的事实,但其主张涉案两部手机系自深圳某某公司购买,仅提交淘宝网交易记录截图打印件,并无发票、数据文档,订单信息等印证,提交的支付宝交易详单亦未对手机的具体情况进行记载。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印件或者复制件。因此,张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涉案两部手机系自深圳某某公司购买,且购买手机已经使用一年后,又主张深圳某某公司销售产品不符合质量约定,存在欺诈行为亦无其他证据证实。综上所述,历城区法院认为张某某的主张证据不够,对其要求深圳某某公司退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律提示
举证责任,是指民事案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举证责任的承担直接关系了当事人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在一般民事案件中,我国诉讼程序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秉承“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一方需要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对、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进行证明。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当事人若不能就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或对自己反驳的诉讼请求加以证明,则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来源:历城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