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 (申请交警简易处理怎么写)

申请交警简易处理怎么写,怎么申请交警调解事故

依照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交通事故发生以后, 当事人可以采取申请交警部门调解的方式来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当事人申请交警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者上一级交警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双方协商一致并提出书面申请。交警部门应当与双方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双方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

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1、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2、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3、承保机动车保险的保险公司人员;4、交警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每方不得超过三人。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工作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进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应当公开进行,但当事人申请不予公开的除外。

交警部门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1、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4、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如果交警部门受理调解申请时已超过前款规定的时间,调解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开始。

交通部门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及理由;

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4、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承担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5、确定赔偿履行方式及期限。

如果因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需要进行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但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由交警来部门委托。当事人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交警部门应当自调解开始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也就是说调解结案的时间最长为十天)。

经交警部门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由交警部门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给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调解依据;

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3、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4、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5、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6、调解日期。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交警部门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给双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警部门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1、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3、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当事人申请交警部门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针对当事人而言,由交警部门来调解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有利有弊的。

有利之处是:1、时间短,相针对法院一审6个月的审限来说,拿到赔偿款的时间更快。2、是程序简便,交警部门的调解不会久拖不决,一般就调解一次,双方达成协议的,交警部门就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达不成协议的,就下达《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用东北来说就是“不磨叽”。

不利之处是:1、交警部门的调解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共同向交警部门提出申请。任何一方不同意由交警部门调解的,交警部门不得依职权主动迳行调解。2、赔偿额度可能会低于法院的判决,许多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都希望赔偿额度能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范围内解决,不希望动用商业三者险。这样一来,针对对方提出的赔偿项目“能砍就砍”,赔偿额度“能降就降”,能少赔绝不多赔。而且,在没有司法鉴定结论的情况下一般不考虑二次治疗的费用。

说了这么多,就是想让大家知道处理交通事故是个费时、费力、还费钱的麻烦事。所以为了不给自己找麻烦,还是要认真开车、遵守交规,争取不出事故。